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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