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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甲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甲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甲、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完全没有家庭观念,婆媳关系不和,又因家庭经济、教育子女方法不一、性格不合、相互猜疑对方有第三者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大儿子黎*乙,现年22岁,女儿黎心怡,现年17岁。原告名下有集体宅基地(肇集用2006字第00475号)塘尾村花园巷69、70、71、72号,以上宅基地房屋是原告父母在1982年建成的,在2006年转到原告名下,又在2008年经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商量,将上述全部宅基地赠与儿子黎*乙(已公证)。儿子黎*乙愿意在原、被告离婚后将塘尾村花园巷69号归被告所有。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小女儿黎心怡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在其未能独立生活期间,黎心怡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3、肇庆市端州区黄冈镇塘尾村花园巷69号归被告所有,70、71、72号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有20多年,双方性格和谐,不存在感情破裂。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之后,夫妻和睦相敬如宾,1993年12月生育儿子黎*乙,年月生育女儿黎*丙,虽然生活环境困难,但是,只要夫妻双方勤奋、努力工作,家庭和睦,被告一直相信我们的生活一定会好起来的,所以直至今日双方并没有发生重大矛盾。自从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尽职尽责,做好儿媳妇应尽之责任,相夫教子、孝敬伺候公婆。自从被告嫁入黎家之后,婆媳之间至今没有大吵大闹,双方没有矛盾,家庭和睦,邻里夸赞,令人羡慕。现在儿子己经工作,女儿也正在读大学,子女都已成才,对待子女的教育是很多人无法相比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主要原因是原告最近有第三者,但是,被告希望原告本着以家庭为重,以子女为重,迷途知返、知错能改,被告会给予原告最大的谅解和原谅。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恳请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黎*甲与何*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儿子黎*乙于年月9日出生,女儿黎心怡于年月21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而产生矛盾,事后彼此又缺乏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黎*甲与何*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黎*甲与何*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黎*甲与何*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和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黎*甲要求与何*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黎*甲与被告何*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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