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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甲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甲、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下女儿黎*乙(曾用名黎绮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双方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性格差异太大,因此婚后常因琐碎事情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一直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从2013年起原、被告常常因经济及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发生争执次数更为频繁,双方互不理解,矛盾日益加深,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在一起对双方都是煎熬,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毫无意义。为结束这种煎熬,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由原、被告各承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黎*甲与孙*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黎*乙(曾用名黎绮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现黎*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黎*甲与孙*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黎*甲与孙*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只要黎*甲与孙*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定能搞好夫妻关系。黎*甲要求与孙*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黎*甲与被告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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