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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