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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于2000年3月29日在惠东**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12月2日生育儿子肖*乙,2002年6月16日生育女儿肖*丙。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是好景不长,自儿子肖*乙出生后,被告的性情就出现了异常,生活中被告经常为一点小事就大发雷霆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夫妻二人常因日常琐事争吵,而且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常常因为赌博在外欠款并多次向原告索要钱财。后来被告甚至离家出走,至今十余年几乎没有回家,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被告对小孩以及被告的父母亲从未履行过法律上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直至今年,被告还未改掉赌博的恶习,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赚取的财产亦独自使用。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小孩、赡养被告的父母十余年,从未抱怨,但是被告却常常因为赌资不够而向原告索取费用,现原告实在不能容忍,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两个婚生小孩十余年都是和原告共同生活,已与原告建立深厚的感情,故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原告,被告需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亦无财产可分割而被告在外欠下的债务属于被告个人因赌博行为欠下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双方再无共同债务。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肖*乙、婚生女肖*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用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肖*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肖*甲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未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肖*甲于1999年9月相识恋爱,2000年3月29日,原、被告在惠东县多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分别于2000年12月2日、2002年6月16日生育儿子肖*乙、女儿肖*丙。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不顾家庭,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并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已分居十二年;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婚姻状况证明、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肖*甲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两名子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之间偶有矛盾实属正常,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和子女负责的态度,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和沟通,及时消除误解和隔阂,是有可能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陈*与被告肖*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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