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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为475元(原告已预交475),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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