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为475元(原告已预交475),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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