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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赵*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赵*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在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名,长女赵**,于2000年5月1日出生;长子赵**,于2001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于2010年开始发现被告有吸毒的习惯,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开始被羁押于沙田伯公坳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于2013年5月释放。原告因被告吸毒此举行为深感痛心,并决定给予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于2015年6月19日,被告再一次因吸毒被羁押于沙田伯公坳戒毒所,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并决定不再给予被告机会。被告因为吸毒和赌博的恶习,工作挣到的钱都用于赌博吸毒,从来没有向家里交纳过任何生活费,被告不是一个负责称职的丈夫和父亲,小孩的生活费用等全由原告一人承担。原被告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赵**、赵**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探望,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甲口头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赵*甲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之后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分别于2000年5月1日、2001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赵*丁、女儿赵*乙。2006年9月18日,原、被告在惠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被告2010年开始吸毒,后被送往惠州市惠阳区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6月被告因吸毒再次被送往惠州市惠阳区戒毒所强制戒毒。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赵**虽系自主婚姻,双方本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抚育子女健康成长,但因被告沉迷于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矛盾不断,以致夫妻感情日趋冷漠淡化。双方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赵*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赵**、婚生女儿赵*乙由原告李*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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