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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9年6月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被告感情一般,于1991年6月22日生育长女陈**,于1993年2月27日生育次女陈**,于1994年12月28日生育三女陈**,于1996年8月24日生育四子陈**,于1998年4月14日生育陈*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少沟通,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加上被告性格暴躁,喜欢喝酒,喝酒后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颇感身心破碎,同时,被告对家庭子女不负责任,对原告极不关心,原被告分居至今有几年,现原告已另行租房居住,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有财产归儿子陈**所有,并请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已由李*抚养,抚养费由李*承担至18周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甲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未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陈*甲于198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5月16日,原、被告在惠东县多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分别于1991年6月22日、1993年2月27日、1994年12月28日、1996年8月24日和1998年4月14日生育长女陈*乙、次女陈*丙、三女陈*丁、儿子陈*戊及小女儿陈*已。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没什么感情;原告因赌六合彩输了一万多元之后,被告开始对原告置之不理;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已有很长时间没在一起生活了;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2015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陈*甲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五名子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之间也没有不可调和矛盾。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和子女负责的态度,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和沟通,及时消除误解和隔阂,是有可能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陈*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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