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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吵闹,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差。原、被告之间已无实际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并请求:1、解除二人夫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并非事实。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有一年多的时间,有比较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也尽到了妻子的义务,虽因小事争吵,但都属于夫妻间正常的沟通,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在博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庭审中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及庭审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是缺乏沟通所致,但被告对原告仍给予体贴关心,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相尊重、互相忠诚、积极沟通,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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