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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以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亲相识,恋爱一个月后于2013年8月1日双方自愿到广西省贺**桂岭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系通过别人介绍相识的,婚前了解不深,草率与之结婚,婚后更是发现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长期打工在外,双方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会尝试和原告多沟通交流,多关心原告,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机会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亲相识,恋爱一个月后于2013年8月1日双方自愿到广西省贺**桂岭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婚后没有和原告进行合理的沟通,导致原告认为被告不够关心自己和家庭,遂于2015年9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以及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有矛盾发生是正常现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承诺改正错误做一个合格的丈夫。所以,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应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体谅和尊重对方,以家庭为重,加强夫妻沟通,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为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双方不应离婚为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与被告邓*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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