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甲、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同月的25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初一年内夫妻关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下大女钟*乙,年月日生下二女钟恰欣,年月日生下三子钟*丁,年月日生下四子钟*戊。婚后原告老实做人做事,出外打工挣钱持家,后发现被告性格脾气恶劣,穷凶极恶,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而产生矛盾。自生下第一胎女孩后,矛盾不断升级,十多年来夫妻吵架,打架是家常便饭之事,吵打次数不计其数。被告被打后返回娘家几次,原告在痛苦的生活中也发生过轻生的行为,夫妻性格长期不合,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双方无共同的语言和奋斗目标,家事从无商量,原告两次交通事实受伤住院治疗,被告莫下关心体贴和照顾,原告多次赶被告出门,也多次打算离婚,但当时考虑小孩太幼小未离成。石坝派出所干警反复多次上门调解和好无果。婚后至今因建房仍欠邹**借款9万元,傅**借款8000元,曾秀容5000元,钟可云3000元,陈**3000元,及门窗货款6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共114000元,目前,原被告双方互无联系沟通,各行其是,夫妻感情上确已彻底破裂,关系上名存实亡,完全无和好可能。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大女钟*乙、二女钟*丙、三子钟*丁三个由原告抚养,四子钟*戊由被告抚养。3、夫妻有共同财产:位于本村一座两层,面积214平方米的房产,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建房时所欠下的债务共114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抚养大女儿和小儿子,房产要一人一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甲与被告张*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石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钟*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钟*丙;年月日生育男孩钟*丁;年月日生育男孩钟*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1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甲与被告张*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合法夫妻,双方一起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了四个小孩。考虑到原、被告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缺少商量和沟通,且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根据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目前的婚姻状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的商量和沟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双方不应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钟*甲与被告张*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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