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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某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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