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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