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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