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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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