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管*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支付本案执行款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9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管*的银行存款15430元,并将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9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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