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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强与曾某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强诉被告曾某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农历8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开始一起在河源同居生活,于2012年10月11日到五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认识到办理结婚手续期间,被告不定期往返台湾、河源居住,婚后第三天,被告便回台湾,至今未回来,且也不联系我,给她电话也不接。未生育有小孩,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从认识到结婚,被告从我手中骗取了5万多元,其与我结婚系骗婚行为。现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护照;3、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有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强与被告曾某娇于2011年农历八月初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1日在五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13日,被告便去台湾再未回来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有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强与被告曾某娇办理结婚登记后第三天被告便去台湾再未回来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至今,双方基本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u0026hellip;u0026hellip;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u0026hellip;u0026hellip;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曾某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强与被告曾某娇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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