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原、被告在2015年11月12日15时到本院圆桌审判庭开庭审理,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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