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X珍与谢X添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X珍与被执行人谢X添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梅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X添在中国**远县支行、广东**业银行均有账户及存款,本院裁定扣划人民币10253元,用于其支付执行款及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平法执字第285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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