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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泳源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起诉认为,201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20日双方在平远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7月26日生男孩凌*甲。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的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小孩出生之后,被告好胜心渐暴露出来,夫妻间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婚生男孩凌*甲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的家人为此不满,训斥被告,而被告却将情绪宣泄在原告身上,至此夫妻间经常因为小孩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矛盾激化,感情破裂。2015年10月24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父子等4人以探望为由蓄意诬陷原告吸毒,实属无中生有想借机带走小孩,双方谈至下午4时左右原告仍不同意被告带小孩走,被告父子等4人便采取了强硬的手段导致双方发生争抢,在争抢过程中不但伤及了小孩,且原告的父亲也被被告父子等殴打至住院。随后原告拨打110报警,公安部门的同志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并验伤。为此事导致夫妻矛盾更加激化,感情已破裂,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凌*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凌某某答辩认为,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20日双方在平远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7月26日生男孩凌*甲,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10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庭审中表示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在庭审途中未经法庭许可被告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时间较长,并于2014年10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凌*甲,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偶有矛盾,产生口角,但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能够互助互爱,多沟通,学会换位思考,就能克服感情难题。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认为夫妻仍有感情而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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