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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凤诉被告梁*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凤诉被告梁*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小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凤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小事吵打,被告在共同生活的半年里竟打原告四、五次。还有被告的母亲对原告不关心,破口大骂原告,十分难听。在经济上根本对原告采取封锁。原告被逼得万般无奈,于2015年7月份离开被告,从此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诉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梁*乐辩称,一、原告的离婚理由有些不属实:1、双方婚后一起到广州生活,原告从结婚到离开被告一直没有打工,全靠被告打工维持夫妻家庭生活。夫妻经常吵架是因为原告一心想到娱乐场所打工,被告不同意引起。2、在经济上根本对原告采取封锁不属实,被告打工的钱全用于夫妻生活开支。二、原告坚持要离婚,必须赔偿被告结婚礼金,因为被告辛苦打工赚取的几万元用于结婚,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在大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起到广州务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双方于2015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且不同意返还礼金,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虽然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但至今分居未满二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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