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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彭*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荣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梅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荣未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彭**(198X年12月6日出生)和次子彭**(19XX年11月17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原告在诉讼中陈述,其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9月4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开庭时原告未到庭,本院按撤诉处理。2015年9月7日原告再次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彭*荣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彭*荣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属登记婚姻,其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珍惜感情,造成感情淡化,特别是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应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与被告彭*荣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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