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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起诉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7月12日在兴宁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7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4月9日,原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被告在戒毒所,原告又没有被告所在地方的相关文书,故于2015年5月26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已有被告拘押的相关文书,且原、被告分居满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钟某某答辩认为,如果双方要离婚的话,就要等我强制戒毒期满出去后再说。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有债务,但是目前没有办法提供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和被告钟某某于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12日在兴宁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原告曾于2014年7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梅平法仁*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2015年4月原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于2015年5月9日撤回起诉。因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撤诉后,夫妻之间亦没有过多的交流,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仍无改善,原告遂于2015年12月3日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对于婚姻生活本该更加慎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然而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牢,被告又染上毒瘾,且吸毒时间较长,故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无改善,被告又于2015年4月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因被告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亦未尽到一般丈夫应尽的责任,夫妻矛盾没有任何改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任何挽留原告的言语,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钟某某现拘押在梅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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