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原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12月12日在平远县大柘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均是二婚,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女(谢*甲于1982年10月2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与前妻生有两个小孩(谢*乙于1988年10月29日出生,谢*丙于1993年12月12日出生),目前三个小孩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自2011年开始外出打工,长年不归家,未尽丈夫责任,原告多次想挽回,被告均不改正,对家庭无照顾,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原、被告极少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面还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分居多年,毫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经过法院做工作,于2015年5月4日撤诉,至今半年多,夫妻仍未履行义务,因此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谢某某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2月12日在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均是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自2011年4月离家后,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对家庭不关心,导致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仍无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虽是二婚,但结婚时间长达21年,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各自的子女也长大成人,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生活,却因被告自2011年离家后,长达四年的时间,与原告缺乏联系和沟通,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对家庭不关心,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第一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谢某某未到庭,无法查清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对此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