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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娜诉石伟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随后同居,于2005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生下女孩石*,2010年9月生下男孩石**。女孩石*现随我在娘家生活和读书,男孩石**随男方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因此,双方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双方从2013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与被告为此曾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现特向法院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石*由原告抚养,男孩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书面答辩称:两个小孩由我抚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如果能达到上述要求,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被告的妹妹介绍认识,2005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两个子女:石*(女,2005年8月出生),石**(男,2010年9月出生),女方已实施节育手术。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从2013年6月开始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在2015年11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亦表示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石**、李**、石*、石**的户籍证明1份,石*的项城市中小学转学(借读)申请表1份;被告提供的书面答辩状1份;并有本院依法制作的对石**的询问笔录1份及开庭笔录附卷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较为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隔阂,双方亦于2013年6月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告请求离婚,予以准许。

婚后,原、被告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其中女儿石*现跟随原告生活,儿子石**跟随被告生活。女方亦已实施节育手术。现原告要求女儿由其负责抚养,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予以准许。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方面,双方均表示没有共同的债权与债务,亦无共同财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石**双方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儿石*(2005年8月出生)由原告负责抚养,儿子石**(2010年9月出生)由被告石**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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