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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妹诉被告李*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妹诉被告李*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经法院庭前调解,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庭前调解,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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