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6月份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一星期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梅县石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石婚字第980009号。婚后于1998年10月04日生下大女儿杨**,于1999年08月08日生下二女儿杨*,于2003年07月14日生下三儿子杨**。婚后感情一般,直到儿子出生之后因为长期缺乏夫妻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后来又发现被告无法与原告的母亲相处,甚至发短信给原告多番辱骂原告的母亲。长此下去,导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曾谈起过协议离婚的事,因为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而导致协议失败。财产分割方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下,由于小孩一直是由原告抚养,为了小孩能有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大女儿杨**、二女儿杨*、三儿子杨**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综上,原、被告双方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大女儿杨**、二女儿杨*、三儿子杨**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三个小孩都是被告带大的,原告没有带过小孩。被告也不清楚两个女儿为什么会写声明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7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没有大的矛盾,双方未分居,在同一栋楼分上下楼居住。原、被告共生育有子女三人,大女儿杨**1998年10月4日出生,二女儿杨*1999年8月8日出生,儿子杨**2003年7月14日出生,三个子女从出生至今与原、被告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梅县**有限公司2.94%的股份,现价值不清楚,该股份双方可平均分割,但对此原告未提交书面证据证实其在该公司的出资及股份情况。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廖向远转致其名下的20000元股份及因梅县**有限公司升级而需要补交14112元,原告为补交14112元,向戴**借款10000元,向邓**借款5000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上述共同债务2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共同债务15000元,原告提交有向公司交款的14112元收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的上述债务,原告要求与被告一人承担一半。被告认为原告的借款属实,但其没有钱负担上述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以夫妻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

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3即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撤回。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未果。

原告向法庭提交有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及子女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声明书,证明婚生子女随父生活的声明。4、被告书写同意离婚材料,证明被告以前写过,愿意离婚。5、原、被告之间的短信摘录,证明双方感情不和。6、《收据》扫描件,证实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至今已18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积累了一定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原、被双方性格差异、缺乏沟通从而引发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尊重,积极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仍可以攻克矛盾、打破僵局,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尤其是子女三人目前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和教育。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打消离意,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应正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夫妻感情的稳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杨*与被告郑*离婚。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