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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虹诉被告罗*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虹诉被告罗*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越文、被告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虹诉称,其与被告罗*海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96年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于1997年*月*日产下长子**康,于1999年*月*日产下次子**民,于2006年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被告喜新厌旧之心日露,经常在外沾花惹草,原告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忍气吞声,劝说被告以家庭为重,但被告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夫妻经常为此争吵。2015年4月原告外出深圳打工,被告竟然将情人带回家居住,全然不顾原告及孩子的感受,简直令人发指。原告认为,被告多年来不顾夫妻感情,在外沾花惹草,已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确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康随原告生活,罗*民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海辩称,自2008年开始至今年3月,原告沾染了赌博恶习,时时彩、六合彩、赌大小、打麻将样样皆好。今年三、四月原告因欠赌债及高利贷被人上门讨债,无奈离家出走逃债。近几个月来,债主经常来找原告追讨债款,导致家庭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骚扰,影响了两个儿子的学习,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的伤害。七年多来,原告赌博成瘾,整天想入非非,走火入魔,经常与赌徒们纠集在一起,谈经论赌。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有三百天赌到天亮才回家。白天睡大觉,晚上赌博,把家当作旅社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原告长期沉迷于赌博,从未关心两个儿子的学习和生活。被告因在汤南镇猫脖山承包50多亩山地种果树,整天劳作在山上,对家庭各项事务无时间打理,原告逃债离家出走后,被告临时雇请了家庭工做饭、打扫卫生,帮助照看孩子的生活,原告无理取闹称:“被告将情人带回家居住”,还动手殴打家政人员致伤。综上所述,原告因赌博恶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正常生活,伤害两个儿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其随父随母生活由他们自己决定,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与被告罗*海于199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96年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于1997年*月*日生育大儿子罗*康,现在丰顺县某某中学读高二;于2000年*月*日生育小儿子罗*民,现在丰顺县汤南镇某某中学读初三。于2006年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而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罗**自2015年4月离开被告罗*海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两个儿子均已年满十周岁,本院经征询他们意见,大儿子罗**和小儿子罗*民均表示如父母离婚他们愿意随父亲罗*海生活。

还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通过转让取得坐落在丰顺县城南开发区D2块(侨办地块)16号之一、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丰府国用(2009)第00175815号],土地使用权人为罗*海。原、被告于2012年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层半的楼房,现未办理房产证。二、购买家庭用具53000元。三、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7日购买大众牌途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MT2629,所有人为:罗**)。四、原、被告在汤南镇猫脖山种植果树七、八百株。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被告罗*海于2012年6月14日向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坑信用社贷款50万元,已归还16万元,现尚欠本金34万元及利息。

再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罗**与被告罗*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与被告罗*海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大儿子罗*康和小儿子罗*民由被告罗*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罗*海自行负担;三、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罗*海所有,被告罗*海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给原告罗**;四、欠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坑信用社贷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由被告罗*海负责偿还。但原、被告双方在被告罗*海给付原告罗**人民币50万元的支付方式上存在分歧。原告罗**认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0万元要求被告二年内付清。被告罗*海认为,被告欠信用社的34万元贷款要还,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0万元要求八年内付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与被告罗*海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大儿子罗*康和小儿子罗*民由被告罗*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罗*海自行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罗*海所有,被告罗*海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给原告罗**;四、夫妻共同债务欠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坑信用社贷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由被告罗*海负责偿还。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仅在50万元的支付方式上存在分歧,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两个儿子由被告罗*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且被告仍有贷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需要偿还,要求二年内付清50万元给原告,被告压力较大,但被告提出八年付清时间过长,因此,本院酌情确认被告罗*海应在五年内付清50万元给原告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与被告罗*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大儿子罗**和小儿子罗*民由被告罗*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罗*海自行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坐落在丰顺县城南开发区D2块(侨办地块)16号之一、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丰府国用(2009)第00175815号]归被告罗*海所有,该土地上的房屋由被告罗*海使用;(二)大众牌途安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MT2629)一辆归被告罗*海所有;(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罗*海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坑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34万元及利息由被告罗*海负责偿还。

五、被告罗*海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给原告罗*虹,此款分五期付清,第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第三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第四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第五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罗*虹负担1825元,由被告罗*海负担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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