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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甲、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梅县区白宫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黎*乙,现在梅**中学读初二,双方于2005年购买房产一套,坐落于梅县新城办世纪大道华雄花园E1栋2号楼401房及11号杂间,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权证梅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梅府国用(2009)第2982号。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沟通,家中事务无商量,资金使用不透明,全由被告做主,我行我素,经常就子女教育抚养问题吵架。原告回到家中经常吃剩饭剩菜,有病痛被告无过问,更不要说照顾。自儿子出生之后,很少夫妻生活,近3年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更为恼火的是2015年5月28日23时,儿子黎*乙发现被告手机上与他人裸聊记录后情绪失控,与被告大吵大闹。这件事情对儿子的身心伤害极大,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坐落于梅县新城办世纪大道华雄花园E1栋2号楼401房及11号杂间。3、儿子黎*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一、夫妻感情深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200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交往半年多才登记结婚,彼此之间有深入的了解,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五年之久,并共同生育小孩,小孩现年13周岁,夫妻之间有深厚的夫妻感情。2、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产生摩擦和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足以成为离婚的理由。由于原告大男子主义思重,答辩人在家里没有地位,婚后原告的朋友来家里串门,原告便要求答辩人只许呆在房间里,不让答辩人见他朋友。答辩人就职于当地保险公司,经常要外出跑业务,工作很忙,但原告从不分担家务,因此答辩人下班后回到家里又要做家务,原告则下午5点下班后在工厂先吃过晚饭,打球到8点左右才回家,被告每天都会预留饭菜给原告。由于原告回到家时,答辩人和儿子都已经吃了晚饭,就成了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经常吃剩饭剩菜。答辩人并没有过多的怨言。然而原告仍不满足,经常对答辩人出言不逊,对此答辩人都不跟他计较,仍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小孩从出生到现在都由答辩人照料,事实上原告对小孩并没有起码的关心,甚至小孩生病也不尽照顾义务。有上吐下泻,他竟然说怕传染不愿意拿脸盆。还有一次小孩因从早上两点到下午3点发烧在诊所打吊针,原告连一个电话也没有,答辩人母子中午只能在外买粥喝。2004年小孩做手术住院,原告为了跟朋友在外面吃饭,晚上都不去医院照顾小孩。对于原告的种种行径,答辩人都没有跟他计较,只做好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3、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其与异性纠缠不清。2014年12月26日晚10时,答辩人在原告的手机上无意中看到有位异性发来一条暧昧的短信,经答辩人质问,原告承认是其女工友所发。2015年7月10日原告突然要求答辩人要生二胎,答辩人考虑多方面原因没有答应,原告便提出如果不生就离婚,此后便不断逼迫答辩人离婚,从今年8月份开始未交分文生活费、小孩的抚养费。接到诉状,答辩人才知道原来原告要求生二胎是借口,与其他异性纠缠不清才是。更令人发指的是,原告为了找寻离婚的理由,竟然在诉状中捏造答辩人跟他人裸聊的事实,以此达到离婚目的。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小孩正处于青春期,最需要家庭的温暖和双亲的关怀,父爱母爱缺一不可。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如果日后双方离婚,婚生小孩应当由答辩人抚养,由原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婚生小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答辩人负责照顾。而原告对小孩则缺乏起码的关心,甚至连小孩就读哪所学校都不清楚,未尽到为人父的责任,小孩亦明确表示如果父母要离婚,要跟随答辩人共同生活,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后双方离婚,小孩应归答辩人抚养,由原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三、位于梅州市新县城世纪大道华雄花园E1栋2号楼401房属于答辩人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原告无权要求分割。答辩人1998年至2000年在香港陆续打工三年有可观的积蓄,2001年结婚后先是住在答辩人娘家,2005年答辩人用婚前的积蓄购房、装修,2010年答辩人向表姐借5万元用于办证和付购房款,借款亦全部由答辩人个人偿还,故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房屋登记在答辩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双方约定房产归答辩人所有,故原告无权要求分割。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原告起诉离婚无据,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至6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梅县白宫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黎某乙,现年满13周岁。原告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致感情冷淡,2013年原告曾回老家居住了两次,最后均因亲友劝说又回来一起生活,但自此分房各睡。被告予以否认,认为两人感情一直很好,无原告所说的分房各睡。双方确认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位于梅县新城办世纪大道华雄花园E1栋2号楼401房及11号杂间,并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购置家俬,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诉至本院,提出要求离婚等诉讼请求,被告则作出不同意离婚等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被告表示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原告亦表示无异议。

原、被告均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但对于婚后购买的位于梅县新城办世纪大道华雄花园E1东2号楼401房及11号杂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原告称该房购买于婚后,购房款中包含了其父母支付的20000元。因自己的存折在被告手中、办理购房等均是被告办理,没想到双方会要离婚,故对于房产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未提出异议,但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被告予以否认,认为购房款均是自己婚前在香港所挣的钱,办理房产证时被告曾向姐姐借了50000元,但已经还清。因原告家里仅仅出资20000元用于购买家俬家电,故原告同意将房产证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另,双方还为离婚原因各执一词。原告称主要是因2015年5月28日儿子发现被告手机中与他人裸聊记录。被告则称是因2014年12月份发现原告手机上有一名林姓离异女工友发来暧昧短信,且2015年7月10日被告还要求原告生二胎。双方对各自的上述主张互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据此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尚存,不愿离婚。庭审中,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各自主张的离婚原因,而对于是否分居,分居原因等亦各执一词,无法查实。故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许离婚的情形,离婚诉请不应支持。原、被告日后应多总结、正视夫妻矛盾产生原因,加强沟通,多采取措施解决矛盾。希原告打消离意,多从小孩成长及家庭稳定角度考虑,遇夫妻矛盾多采取克制、包容态度,想方设法破解夫妻相处难题。被告也应多采取实际行动与原告和好,以挽救婚姻危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黎*甲与被告张*离婚。

二、驳回原告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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