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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戚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在广东顺德打工相识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婚后2011年4月19日生育儿子黄*乙(今年7月份送到湛江市**康复中心训练)。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前,双方基础不牢,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原告自生下儿子后,被告经常无理由谩骂殴打原告。特别是今年农历正月初四,被告威胁原告要求离婚。此外,今年六月份,被告前往原告父母家中因发生口角殴打原告,同时又扭打原告父亲。由于被告的作为,极大破坏夫妻关系。从今年春节后互不来往联系,双方分居两地生活。虽然生活近5年并生育一个儿子,但是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性情粗暴,经常打骂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履行家庭义务,好逸恶劳。到起诉之日止,原告已从根本上再没有和被告和好的可能,再也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包括: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提供《民事答辩状》辩称:1、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基础是好的,多年来双方在广西贵港生活、做生意。2、原、被告生育儿子黄*乙后,经医院诊断为自闭症,双方为此操了不少心,都积极挣钱医治,现儿子在麻章**复中心训练、培养。3、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儿子黄*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负担一半抚养费并要求拥有探视权。4、如果原告要和被告离婚,原告要支付黄*乙医疗债务40000多元;还要支付50000元给被告。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是好的,恳请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开庭审理,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在广东顺德打工相识恋爱,于201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19日生育儿子黄*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儿子生病等原因而发生争吵。因而原告于2015年10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自由恋爱到结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今年来因生活琐事及儿子生病而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平时沟通较少,对此双方都有责任。为有利于儿子的康复及成长,夫妻双方应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沟通,积极协作共同挣钱医治儿子黄*乙,共同培养、教育儿子,给儿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而不是各顾各地离婚。据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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