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琪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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