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苏*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苏*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