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诉被告丘某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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