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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珍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珍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9月5日在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和喝酒,且生活作风不正。因为是再婚,为维护夫妻感情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直忍让,多次劝说但被告一直都未有改变。家庭开支全靠原告工作挣取工资维持。2005年,原、被告在梅县程江镇西山村大屋垮建有二层半楼房一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讼请求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梅县程江镇****二层半楼房一座一人一半(房产价值约30万元)。三、诉讼费用一人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陈**开庭时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与被告陈**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9月5日在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据原告梁**陈述,其系再婚,与被告陈**婚后未生育有子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言语冲突较多,互不退让且缺乏沟通,加深了矛盾,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请求,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应懂得和珍惜结婚十四年来夫妻相处的时光和感情,理解包容对方。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就能化解心结增进夫妻感情。视此婚姻关系状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梁**与被告陈**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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