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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