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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诉讼费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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