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XX于2016年1月11日以条件不符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XX对被告徐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向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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