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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