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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甲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甲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甲、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单*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单*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常常参与迷信活动,屡劝不听,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与其分居,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两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为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单*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每月支付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共计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在婚姻中没有做错事情,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单*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单*丙。原告主张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吵架,且被告常参与迷信活动,经原告多次劝说却仍然沉迷,原告于2012年搬离家中,住在位于石龙镇的玩具店中,双方已经分居三年。被告主张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和原告吵架,且被告一直忙于工作,并未参与过迷信活动,原告2014年开始没有在家中居住,但是被告随时欢迎原告回家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已超过二十年,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比较牢固。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常常参与迷信活动,双方经常吵架,从2012年就开始分居至今,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有摩擦、争吵是难免的,被告也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只要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结合原告的举证情形,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不存在法定的其他离婚事由,原告请求离婚、孩子的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单*甲与被告梁*离婚。

驳回原告单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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