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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