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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9后在深圳和被告认识,婚前原告曾借钱给被告在家乡做生意,后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在被告家乡居住。同年生育大女儿李*乙,1993年生育次女儿李*丙,1996年生育儿子李*丁。1995年被告用完原告所有钱以后,两人一起来到石碣生活。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经常输钱后向原告要钱,原告曾从父亲处借款9000元给被告做生意。原告为维持生计,1996年在家做手工赚钱,1998年到工厂打工,2000年被告卖掉家乡的房屋35000元,并将其中的20000元用于赌博。被告打工每月给几百元,有时不给。近两年被告已没有给原告生活费,并且经常为此吵架,子女的入户费和买房屋的钱都是原告所赚。现子女已成年。多年来,被告没有尽丈夫的责任,每月拿几百元回家,根本无法维持家庭开支,也没有教育儿女,全靠原告打工维持家里生计和儿女学费。被告经原告和儿女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甚至变本加厉,一不顺心,就对原告及儿女实施家暴,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9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生育大女儿李*乙,1993年生育次女儿李*丙,1996年生育儿子李*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稳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和家暴行为,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没有尽丈夫的责任和教育儿女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水南**员会居住证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婚前双方有一定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稳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赌博的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够多些互相了解,互相体谅,互相尊重,被告多些关心家庭,关心原告,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与被告李*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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