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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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