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梁*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