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