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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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