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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