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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