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甲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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