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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