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法荷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73.53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