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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