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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谈婚,2012年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直较差,被告长期不顾家,与原告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由于被告无生育能力,于2012年7月收养一个女儿陈*甲。收养女儿后,被告不关心、过问女儿的生活,经常外出不归家,今年5月4日被告主动找原告协商离婚一事,当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回信宜办理离婚手续,现在被告音讯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

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双方自愿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1日收养女儿陈**(2012年8月1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双方的打工收入各自支配,夫妻聚少离多,感情一般。2015年5月4日,原、被告以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在家庭中没有承担各自责任,夫妻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不须女方支付任何费用,夫妻在一起其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和债务,定于2015年5月12日当天前去办理,双方在协议下方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便不知去向,联系电话一直处在机关状态,原告曾打电话与被告家人联系,但都说被告也没有与他们联系过,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起诉到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是自愿缔结的,结婚至今也有三年多,但由于婚后夫妻聚少离多,没有共同语言,尚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今年5月1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被告便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抚养收养的女儿,因女儿陈*甲一直都由原告父母照顾,已习惯了家中的生活环境,被告现又外出下落不明,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文*离婚;

二、女儿陈*甲由原告陈*抚养,抚养费由陈*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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