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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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