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毕*甲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甲于2015年11月3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黄*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