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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毕*甲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甲于2015年11月30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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